5、面試的組織管理 面試嚴格實行考官、報考人員雙抽簽制度,即面試當天考官抽簽確定考場,報考人員抽簽確定參加面試的順序。 面試考官小組由7人組成,其中,市級以下招錄機關的考官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選派,自治區(qū)級招錄機關由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選派的考官要達到5人以上。 面試期間,對面試考官和報考人員實行封閉管理。嚴禁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候考室和面試考場。面試實施機關不得向面試考官提供報考人員的個人信息。考官按報考人員面試序號給予評分。報考人員面試時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貫、畢業(yè)院校、工作單位、父母情況等個人信息。凡透露本人姓名的,面試成績按零分處理,其余酌情按扣3—5分處理。 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有專業(yè)面試的,公共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占面試成績的70%;專業(yè)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占面試成績的30 %。其計算公式為:面試成績=公共面試成績×70%+專業(yè)面試成績×30%。 報考計劃錄用人數(shù)與實際參加面試人員的比例在1∶1以下職位的人員,其面試成績要達到當天所在考場面試平均分以上(含平均分),方為合格。經(jīng)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報考少數(shù)民族艱苦邊遠地區(qū)、緊缺職位和專設殘疾人招錄職位,以及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公安專業(yè)的人員,其面試合格成績可在當天所在考場面試平均分的基礎上降低5分,但不得低于60分。 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自治區(qū)招錄機關應在面試結束當天公布面試成績。 四、體檢和考察 招錄機關根據(jù)計劃錄用人數(shù)與體檢、考察人選1∶1的比例,按照同一職位報考人員的綜合成績〔筆試合格成績(含照顧加分)+面試合格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體檢、考察人選。綜合成績相同時,以面試成績高的確定人選;綜合成績、面試成績都相同時,以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科目成績高的確定人選。 報考定向招錄村(社區(qū))“兩委”成員職位人員的綜合成績相同時,以面試成績高的確定人選;綜合成績、面試成績都相同時,以公共基礎知識測驗科目成績高的確定人選。 報考人員不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者,視為自動放棄體檢資格。 體檢、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棄體檢、考察的,應從同一職位面試成績合格的報考人員中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遞補。沒有遞補人選的,由招錄機關報經(jīng)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取消該職位錄用計劃。 (一)體檢 體檢項目和標準按照人事部、衛(wèi)生部《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5〕1號)等規(guī)定執(zhí)行。體檢應當在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 對《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的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fā)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場復檢。報考人員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nèi)向體檢實施機關提交復檢申請,經(jīng)批準后進行復檢。原則上,非當日當場復檢的項目,不得在原體檢醫(yī)院進行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zhí)行的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二)考察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2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并據(jù)實寫出考察材料。考察的同時,要進行報考資格復審。經(jīng)考察不合格的,不予錄用。 體檢和考察時間: 2015年8月中旬前。 |